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025号之二
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向群村。
法定代表人:孙茂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20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乐广,该公司员工。
被告:淄博九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20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
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淄博九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