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

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817号
原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20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2228737D。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经理。
被告:**,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58602.8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860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