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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历城执字第279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万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程款23万元,已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提取裁定。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2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