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商终字第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万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其胜,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三箭银苑B(东)楼2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盼,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穆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