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华滨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商初字第444-2号
原告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其胜,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
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建五,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玉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分公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山东分公司、***公司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北京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山东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山东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为济南市,该地址行政区划属济南市历城区。两被告主张***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本案的购销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山东分公司签订,合同相对人为***山东分公司其住所地属济南市,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乐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