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330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1-6-606。
法定代表人:罗维元。
被执行人: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
关于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10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英县得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10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