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执1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立山镇。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
申请执行人:张成先,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安县鲜店乡。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蓬安县磨子街。
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艾,四川省南部县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
法定代表人:罗维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先、***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成先、***履行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垫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44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另经委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当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成先、***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张成先、***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健
审 判 员 康晓春
审 判 员 刘盛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颜贵成
书 记 员 杨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