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艾,南部县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6层606号。
法定代表人:罗维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巅峰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阳代勇
人民陪审员 杨 威
人民陪审员 汤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