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电力安装修试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电力安装修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03民初987号
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电力安装修试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2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电力安装修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为4975元,由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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