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桥支行、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执2990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金蟾大道中天公寓C幢10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7192348-7。
法定代表人王晓村。
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亚龙教仪工业区(堡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939510-2。
法定代表人陈笑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3年月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02执29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鹏
审 判 员  苏 惺
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陈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