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303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教仪工业区(堡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0939510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03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96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如下财产情况:1、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西路西侧科技新村公寓2幢303室的房产;2、车牌号分别为*******、*******、*******、*******、*******、*******汽车;3、*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00万股股权。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西路西侧科技新村公寓2幢3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字第××号,建筑面积:127.62平方米);2、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6673778G)持有的400万股股权;3、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开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五菱牌轻型箱式货车一辆(号牌:*******)、五菱牌轻型箱式货车一辆(号牌:*******)。
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码道西路西侧科技新村公寓2幢3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永嘉字第××号,建筑面积:127.62平方米);2、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6673778G)持有的400万股股权;3、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开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号牌:*******)、*******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五菱牌轻型箱式货车一辆(号牌:*******)、五菱牌轻型箱式货车一辆(号牌:*******)。上述财产均已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
本院另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0303执344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江罗夫罗伦服饰有限公司、***、欧特莱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均为(2016)*03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2017)*0303执3448号案件主债务人的担保人,故本案将与本院(2017)*0303执3448号并案执行。
截止2018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96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241800元、执行费107000元。
因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孟
审判员***
审判员娄伟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