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02执11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北区二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7236389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43558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亚龙教仪工业区(堡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93951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众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高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3年月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02执11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鹏
审判员苏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