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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龙教仪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三江教育学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郊法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亚龙教仪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三江教育学团。
本院在执行浙江亚龙教仪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三江教育学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