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8财保8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蒙自市复兴路红桥凤丹小区1102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黎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元阳三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槟榔风情园1幢27号。
法定代表人:熊亚佳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云2528财保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元阳三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41414.58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7月11日申请解除对元阳三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博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元阳三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刀红艳
审判员 白志成
审判员 理 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