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1财保57号
申请人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88540元,其提供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福石油化工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常州遥观支行账户3200××××0152存款338854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书记员 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