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品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华昌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品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层484席位。
法定代表人:黄秋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品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49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9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