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2185号
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998605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267459,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20号金皇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友。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4813070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4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刘祖荣。
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