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302号
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998605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留道路**。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众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DM2AU7Y,,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5595室。
法定代表人:吴继成。
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众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众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众力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5元,由申请人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