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8920号
原告: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华昌路5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
被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乌力更。
被告:家乡好振兴融合社(菏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关超。
原告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家乡好振兴融合社(菏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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