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站阀门厂有限公司

***与上海电站阀门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电站阀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电站阀门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其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在于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再审搜集证据,本案与前案系两个不同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上海电站阀门厂北京销售部是上海电站阀门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应当确认上海电站阀门厂有限公司与其债权转让关系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转让关系,已经另案生效判决处理,***提起本案诉讼有违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