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943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被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7703655B,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春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钱国英。
原告***诉被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