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天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91民初6496号
原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春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沈洪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民营区。
法定代表人:丛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瓷厂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东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蓓菁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柳蓓菁、人民陪审员孙令奇、周惠明组成合议庭,审判员柳蓓菁担任审判长,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开、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瓷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767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674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供应绝缘子等产品,其中,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代理协议》,约定“甲方给乙方最优惠产品单价,乙方在产品交货前支付30%的预付款到甲方账上,单一项目所需产品甲方交清60日内,乙方须支付70%到货款给甲方。”并约定“本协议有效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两年。”现双方合作到期,经双方交易进行结算,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显示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止,被告共结欠原告应收账款1576749.7元。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回函对此应收账款金额予以确认,但认为在此金额基础上存在“广佛线一期、广州地铁1号线改造、贵公司采购”三个项目的差异。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天东公司辩称,被告是原告代理商,根据双方协议及交易习惯,产品生产方的原告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保修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将原告生产产品销售给广州、深圳的地铁施工方,由于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一直未得到原告的解决,故导致地铁施工方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的工程被业主扣押冻结。被告的相应货款也被施工方中铁公司冻结,导致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近期地铁施工方中铁公司就广佛线及广州地铁一号线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但因损失金额较大,被告未予以确认,仍在与中铁公司协商中,预计该事件解决在明年下半年,故相应付款应在上述问题解决后向原告付款,相应损失由原被告协商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代理协议》一份,载明,原告电瓷厂公司(甲方)给被告天东公司(乙方)最优惠产品单价,被告天东公司在产品交货前支付30%的预付款到原告电瓷厂公司账上,单一项目工程所需产品电瓷厂公司交清60天内,天东公司须支付70%的到货款给电瓷厂公司。电瓷厂公司接到天东公司的订单后,认真安排生产,在规定交货期内交货……因电瓷厂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客户对天东公司投诉、产品更换、退货、索赔等问题,天东公司在第一时间告知电瓷厂公司,电瓷厂公司、天东公司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不同的问题,按具体实际情况,共同协调解决,做好服务工作。本协议有效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6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送企业询证函一份,写明2015年5月31日,被告欠款1576749.7元,被告在下方的数据不符一栏中盖章,并附回复一份,写明,我公司收到贵公司企业询证函,至2016年5月31日止,贵公司应收账款帐面余额1576749.7元。以此金额为基础,我公司应付账款金额与贵公司出现如下差异:
由代理贵公司地铁项目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到目前为止悬而未决,故影响到我公司应付账款的实际金额:
1、广佛线一期刚性悬挂绝缘子附件生锈。贵公司答应涂柏油,但至今未处理。
2、广州地铁1号线改造,所供棒式绝缘子U型螺栓与螺母咬死。贵方只提供了不锈钢材质报告,未有处理结果。
3、2006年5月10日开过一张发票给贵公司,以往对账都提出过。

序号

工程名称

发生金额

已支付金额

所剩余金额

目前状况

1

广佛线一期

831250.00

581250.00

250000.00

余款冻结,涂柏油问题需解决

2

广州地铁1号线改造

1100000.00

920000.00

180000.00

余款冻结,质保延期

3

贵公司采购

1200.00

一直未冲账

合计

431200.00

庭审中,被告对应付款金额1576749.7元并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系原告的代理商,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被告认为的应冲账部分1200元,被告提交了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编号02090049),金额为1200元,但未能提交原件。对此,原告表示,对于未冲抵的1200元发票原件未能提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针对被告提出的广佛线一期的产品问题,被告陈述如下: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东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了《物资供货合同》1份。该合同中写明了合同名称为刚性悬挂瓷绝缘子,需方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为天东公司。
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维修中心出具的函件一份,该函件中写明“2012年5月14日,接贵公司来电:我公司通过天东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刚性悬挂绝缘子,在运行过程中有1只产品出现断裂现象,现对此问题解释如下:该批产品为2010年4月供货,产品上标注的4.13为产品的生产日期,2010年4月13日生产的产品数量为220只。我公司生产的每只产品出厂前均需进行60%的拉伸负荷试验(30KN)和连续5min工频火花电压试验(75KV),并且每批产品需经抽样试验合格后才允许出厂。抽样试验项目有:尺寸检查、温度循环试验、拉伸破坏负荷试验、弯曲破坏负荷试验、孔隙性试验。从断裂的绝缘子瓷件表面查看,瓷质细密、均匀,内部未见有明显的缺陷存在,初步判断该产品可能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断裂,如在装、运过程中的碰撞等,对瓷件内部造成了一定的损伤,在长期外力作用下使之断裂,这种问题应该是个别现象……”。
2012年6月4日,就广佛线接触网针式绝缘子破裂问题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为运营总部维修中心、建设总部系统部、中铁电化院(设计)、铁二院监理、中铁十一局电务公司,并注明,施工单位通知厂家参会。被告提交了该会议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该材料中载明,2012年5月11日凌晨,广佛线金融高新区至龙溪上行区间发生一起接触网定位绝缘子破裂并掉下事件,会议就此事件原因进行了分析。会议纪要如下:1、根据初步分析,由于受外力作用,绝缘子瓷质及胶装水泥产生肉眼看不见细小裂纹,安装后,由于隧道潮湿,裂缝处通过毛细现象吸进水份,导致内胶装的内螺纹式不锈钢附件锈蚀,引发内部发热、闪络,从而发生破裂。2、运营总部根据现场实际运行条件,从现场拆卸本批次及运行条件恶劣的绝缘子各9个,发运至厂家进行弯曲、拉伸、冷热循环试验并跟踪试验情况,要求厂家提供试验报告。3、为了增加绝缘子的整体防潮性能,会议决定由运营、施工、厂家对广佛线全线运营环境潮湿地段的绝缘子进行检查,对绝缘子胶装水泥表面防水层厚度进行加厚处理……
被告称,就广佛线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珠江三角洲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广州至佛山段供电系统首通段项目经理部向被告出具《关于广佛线接触网刚性悬挂绝缘子胶装水泥表面防水层厚度进行加厚处理结果的函》一份,写明,按照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建总2012年6月19日《轨道交通广佛线接触网针式绝缘子破裂分析讨论会议纪要》的规定,须对绝缘子缺陷进行处理。经双方协商决定:扣除货款5万元作为质保期内缺陷整改费用。此费用从与天东公司的往来货款中扣除。
针对被告提出的广州地铁1号线的产品问题,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如下:
2009年6月,原告委托被告作为代理人参与广州地铁一号线绝缘锚段关节应急改造工程供货,并向被告出具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012年5月4日,中铁二院咨询监理公司广州地铁1号线柔改刚性接触网监理部曾就广州地铁一号线柔性改刚性接触网工程专题进行讨论,被告提交了该会议纪要复印件,该材料中载明的参加单位包括原告,并达成如下共识:与会各方确认业主提出的U型抱箍螺母咬死、不可拆卸的现象真实存在。供货厂家苏州电瓷厂将业主提供的两种U型抱箍(哑光、镜面)带回,作进一步的比对分析,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各方,最迟7月初拿出结论交相关各方。待厂家提交完整的分析结论后,各方再确定处理方案。
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2012年9月3日出具情况说明,写明“我公司为广州地铁1号线提供的隧道棒式瓷绝缘子28464、28465是严格按照工艺及图纸要求进行生产,产品材质、规格参数及电气性能与图纸标注一致,符合GB/T1001.1及GB/T10030的规定,金属附件中U形抱箍及螺母材质为不锈钢材质。对于线路维护更换这两种产品发生螺母锁死导致产品无法拆下或锁上以及U形抱箍折断的现象,我公司认为与不锈钢材料本身特性有关:当不锈钢的紧固件被锁紧时,牙纹间所产生的压力与热量会破坏这一氧化层,使金属螺纹间产生阻塞或剪切,进而发生粘着的现象。当这一现象持续发生时,将使不锈钢紧固件完全锁死,再也无法拆下或继续锁上。我公司建议:1、使用前可以给紧固件做润滑处理。建议实用黄油、云母,石墨或滑石粉做润滑,目前普遍用浸蜡处理来做润滑防锁死。2、旋入的速度力量要适当,不要过大过快,尽可能选用扭力扳手或套筒扳手,避免使用活动扳手或电动扳手。速度过快会使温度急速上升而导致锁死。”
为证明广州地铁1号线中存在的问题,被告还提交了《关于广州地铁一号线绝缘子U型抱箍问题的紧急通知》复印件1份、《关于提供U型螺栓的函》复印件1份及2016年9月3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关于质量事故妥善处理的函》复印件一份。《关于广州地铁一号线绝缘子U型抱箍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载明,业主曾多次要求整改,地铁运营部门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专题讨论,确定解决方案。更换全部绝缘子U型螺栓。《关于质量事故妥善处理的函》中载明,1、用于广州地铁1号线绝缘锚关节应急改造工程的隧道绝缘子U型螺栓锁死,致使产品无法拆卸的质量事故于2012年发生后,虽经多次沟通协商,但贵方一味拖延,不予正面回应,处理。后业主无奈决定:更换该线所有贵司提供的带U型螺栓的产品,该工程日前由我司施工完毕。2、用于深圳地铁2号线的刚性绝缘子在2011年8月开通至今,已发生3次绝缘子破裂事故。经多方努力沟通、协商,共进行了两次第三方送检,期间我司全程陪同业主方参与了监督试验,并支付了全部费用……现我司决定暂时冻结天东公司与我司的往来账款。
针对被告提出的深圳地铁2号线的产品问题,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如下:
2008年11月原告授权被告参与深圳地铁2号线绝缘子供货,2009年9月6日被告与中铁电气局化集团有限公司城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深圳地铁二号线接触网项目部出具《质量解释和承诺》1份,载明,我单位向贵公司提供的刚性悬挂瓷绝缘子(工厂代号:32467W)在贵公司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现1只产品出现断裂现象,现对此问题解释和承诺如下:我单位生产的钢性悬挂瓷绝缘子采用内胶装方式,瓷孔表面采用上砂工艺,采用高标号水泥胶合剂胶装和蒸汽养护工艺生产的。由于瓷件、钢脚和水泥的膨胀系数存在差异,为此我公司专门在钢脚(水泥胶合剂胶注的部位)处涂上一层沥青,以减小周围环境、温度发生变化时由于膨胀系数的原因导致对钢脚和瓷件的性能影响。在产品的底部需拧螺栓,当螺栓的长度(不超过30MM)拧进并超过此螺纹长度后,就会发生此类现象,我公司同样进行了相应的验证工作,用螺栓一直拧进去,与此损坏状况完全一致,有时中锚线夹螺栓可能设计较长,并能进行相应调整,易产生此类问题的发生。我单位生产的刚性悬挂绝缘子在出厂试验中每只产品均需经30KN拉伸负荷和施加连续5分钟、75KV工频电压,并经每批抽样试验合格后才允许出厂。对于此次的产品出现断裂问题我公司技术部门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将产品底部螺纹处的螺纹用铁锥打毛,在拧螺栓过程中使其不能损伤瓷件并导致产品断裂……后原告又于2010年1月及5月出具《质量解释和承诺》两份,内容与上述质量解释和承诺基本一致。
2012年5月17日,原告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函件一份,对断裂现场进行解释,并写明,我公司通过天东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刚性悬挂绝缘子,在运行过程中有1只产品出现断裂现象。现对此问题解释如下:
我公司生产的每只产品出厂前均需进行60%的拉伸负荷试验(30KN)和连续5min工频火花电压试验(75KV),并且每批产品需经抽样试验合格后才允许出厂。抽样试验项目有:尺寸检查、温度循环试验、拉伸破坏负荷试验、弯曲破坏负荷试验、孔隙性试验。从发来的图片外观来分析,线路上断裂的绝缘子伞下金属件电腐蚀较严重,说明在此区域应该是环境较差,污秽较大或有其它突发事故而导致的污染,直流输电线路比交流输电线路在场强集中的地方更易吸附污染物,加上湿度较大,环境较差,造成瓷件下面钢脚处腐蚀严重,同时此片绝缘子在装、运过程中有可能受到外力撞击而造成瓷件内部损伤,这种损伤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影响产品的整体性能,但随着环境因素的变化,电腐蚀长时间的影响,这个损伤在不断扩大,同时在运行线路中导线排可能的温度升高作用下,在可能损伤处吸入水的基础上随着温度的升高而膨胀,最终导致产品的瓷件断裂。初步判断这是一起由于特殊环境因素加上产品可能出现的微小损伤而导致的线路运行事故……2012年7月,原告又为此出具了类似的函件。
被告另提交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部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中写明检验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至9月9日,检验结果为:1#绝缘子工频湿耐受电压试验、人工污秽耐受电压试验不符合工厂图纸要求,其余所检项目均符合。
被告称,就深圳地铁2号线的问题,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城铁)广州分公司召开过相关会议,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城铁)广州分公司、被告天东公司发送了相关工作联系单。另,原被告还曾就涉案问题以及总包单位要求原告、被告承担检测相关费用进行协商,被告为此提交了部分电子邮件打印件。
庭审中,被告明确,因施工方已将出现问题的产品进行更换,故现无法提交
对于被告所称的质量问题,原告表示,相关项目供货完成时间均发生在2012年之前,被告现提出质量抗辩,超过合理期限和法定期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在被告提出质量后进行了回复,明确表示,原告的产品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即使个别出现问题也是因施工环境及施工方式造成,也经过了检验机关的检测,是符合标准的。
因电瓷厂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现已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确认至2016年5月31日前尚结欠原告货款1576749.7元,该款项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天东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576749.7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称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所供产品均为2012年之前,而出现被告所称的问题时,产品已安装至设备上,原被告在协商处理时,原告也再三提出,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问题的原因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且产品送货至今已超过两年,被告现也未能提交出现问题的产品。故被告认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的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本院碍难采纳。对于被告要求将2006年发生的原告向其采购的货物的款项1200元予以冲抵,被告仅提交了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买卖关系,原告现亦不予认可,故本院碍难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767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76749.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9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天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
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陈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