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602民初1067号
原告:南通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储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惠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惠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不再表述案情:
一、被告南通惠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5735.12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南通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5735.12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南通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0000元。
二、如被告南通惠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南通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支持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305.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惠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与原告结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晶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