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1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比比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惠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比比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2014)丰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比比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900.0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赤博
审判员曹朴实
代理审判员应春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