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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6979号之一
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沿山河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吴中(木渎)科技创业园1幢120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52元,由原告苏州固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