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申48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2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贡舒路2159号。
法定代表人:曾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荣成,自贡市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3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郭张锋
审判员 高向阳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