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民特2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350737537。
法定代表人:柴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94829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百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申请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00元,由申请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