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4943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华窑中盛窑炉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机工程(西安)启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2017)陕0112民初字第37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节能工业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11864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