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破申34号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被申请人: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万源路东山公寓1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以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尔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雅尔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雅尔建筑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雅尔建筑公司在9月30日向我院寄送回复函,对本案破产申请提出异议:当初这笔借款是”温州五美集团”董事长***以其女儿的房产和温州玲稀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抵押借雅尔建筑公司贷款,现鹿城法院已经将***女儿的房产予以拍卖还债300多万元,且”温州五美集团”正在重组清算中,故雅尔建筑公司不具备破产清算条件。该公司提供了温州玲稀动物养殖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出具的向***借款500万元的借据复印件。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雅尔建筑公司系从事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业,于2003年6月30日成立,2016年5月4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6591号案件判决本案被申请人雅尔建筑公司应向温州银行偿还5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温州银行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浙0302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8月11日,温州银行向鹿城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雅尔建筑公司的执行并对其进行破产审查,鹿城法院遂将雅尔建筑公司移送我院进行破产审查。由于雅尔建筑公司对本案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我院于2017年10月20日组织温州银行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谈话,温州银行提供了鹿城法院(2016)浙0302执8004号拍卖款支出说明,明确鹿城法院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后,由温州银行优先受偿316700元。温州银行提出,截至2017年10月20日,雅尔建筑公司仍然拖欠1832300元借款本金和2071967.11元利息,雅尔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温州五美集团”不是本案借款人和担保人,该公司是否重组清算与本案无关,由于雅尔建筑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温州银行仍然要求申请雅尔建筑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雅尔建筑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本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雅尔建筑公司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雅尔建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雅尔建筑公司对温州银行所负的债务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且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然雅尔建筑公司对申请人温州银行主张的破产原因提出异议,但是经审查发现,该异议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雅尔建筑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方飞潮
审判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