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御龙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鹿商初字第2260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御龙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御龙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聪碧
人民陪审员*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应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