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276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96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5965-4。
法定代表人:刑增福。
被执行人: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万源路东山公寓1幢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19135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御龙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五美山脚,组织机构代码:5793232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雅尔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御龙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饶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