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7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45307487,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天才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强。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被执行人: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285271M,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甲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
被执行人:德安县九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948GD2Y,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林泉乡林黄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潘盛水。
被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四九。
关于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安县九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安县九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辰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安县九翔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41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