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81执3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天才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3074-8。
法定代表人:沈国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邦特包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袜业园区硖仲路358号(浙江海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内1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71241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邦特包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邦特包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已停产关闭,其所有的财产现已处置完毕,所得款项支付评估费、工人工资、抵押债权等优先款项后,余款尚不足以支付诉讼费、执行费等款项,普通债权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濮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