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27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723号
原告:桐乡市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公园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江南乐章步行街4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卡普乐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