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0602执恢10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55227019K。
法定代表人:张增光,系公司董事长。
现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星光大厦2号楼14层。
委托代理人:贺坚,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部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协商,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陈述,其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之间劳务派遣协议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且申请执行人***因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被补连塔煤矿退回,永不录用,被执行人已经不具备将申请执行人***派遣至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的条件,但是可以将申请执行人***派遣至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协议的锦界国华电厂项目部工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2021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派遣通知单,通知申请执行人与2021年11月21日早8:00至神木国信人力国华锦界项目部参加培训并上岗。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向国能神东煤炭集团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核实,因申请执行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补连塔煤矿下发神东补矿[2013]121号文件将***被回劳务公司,永不录用。神东补矿[2013]121号文件一直有效,现在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不会再次接收申请执行人***为劳务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神木县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将申请执行人***派遣至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的情况下,按照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业务需要,将申请执行人***派遣至与其存在劳务派遣协议的神木国信人力国华锦界项目部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018)内06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现通知如下: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民终1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如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