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228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丽,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国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增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坚,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瑱,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力鹏,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普,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国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彦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