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信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229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丽,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翔,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张增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红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瑱,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力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普,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国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地煤机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