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903号
申请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树夼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86847460。
法定代表人:谭维晓,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33504312。
法定代表人:崔文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三鑫海绵城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济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DA13P57。
法定代表人:孙绍祥,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新区长江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57730E。
法定代表人:杨柏榕,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
法定代表人:程宏,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三鑫海绵城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鲁0691财保585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作出(2020)鲁0691执保108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账号16×××06)账户内存款。现申请人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账号16×××06)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