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三鑫海绵城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903号之一
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树夼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86847460。
法定代表人:谭维晓,董事长。
被告: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33504312。
法定代表人:崔文海,董事长。
被告:青岛三鑫海绵城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济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DA13P57。
法定代表人:孙绍祥,经理。
被告: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州湾产业新区长江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57730E。
法定代表人:杨柏榕,经理。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
法定代表人:程宏,经理。
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三鑫海绵城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东方聆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赛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明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