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执保102号
申请人:蓬莱浩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大辛店镇南马家沟村村东。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4081780511G。
法定代表人:杨刚,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7层。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27433504312。
法定代表人:崔文海,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蓬莱浩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