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豪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2财保57号
申请人:烟台豪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1号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R8XC90N。
法定代表人:张保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豪明,山东沅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33504312。
法定代表人:崔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豪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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