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335043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