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创业大厦西塔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3350431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泛邦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