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政养护中心

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2834号
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姜伟,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市政养护管理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27元,减半收取计129367元,由原告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孔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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