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与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民初1865号之一
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179号213室。
原告:山西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红眼川乡新崖上村。
被告: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被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48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志斌
审判员   白 斌
审判员   成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