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与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02民初1864号之二
申请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179号213室。
申请人: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1。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
被申请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2,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被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2,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
申请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作出(2019)晋11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20.419万元。2020年4月14日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9)晋1102民初18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准许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撤诉。同日申请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50-350001040036992、50-350029040000023、8111801011200532485、0402022919300062888、0402021619300016116、61801201500000295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志斌
审判员   白 斌
审判员   成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