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7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土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冀0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已经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查封了被申请人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坤华 审判员  任永奇 审判员  刘瑞英
书记员  秦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