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山西信必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必通公司)、山西吕梁中阳付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家焉煤业)、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炭窑坪煤业)、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合煤业)、山西吕梁离石贾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贾家沟煤业)、山西吕梁离石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家庄煤业)、山西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土河投资公司)、大土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土河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装备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公司同时以信必通公司、付家焉煤业、炭窑坪煤业、西合煤业、贾家沟煤业、王家庄煤业、大土河投资公司、大土河能源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其在诉讼中认可与付家焉煤业、炭窑坪煤业、西合煤业、贾家沟煤业、王家庄煤业、大土河投资公司发生了多笔供货业务,其中有的签订了书面合同,有的未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自认与信必通公司、付家焉煤业、炭窑坪煤业、大土河投资公司提交的多份各自与冀凯机电公司或冀凯装备制造公司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可以相互印证,即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针对不同合同相对人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本案确属必要共同诉讼;另外,信必通公司、付家焉煤业、炭窑坪煤业、大土河投资公司提交的七份书面买卖合同中均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如无特殊情况,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应从其约定,至于上述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则应在实体审理中加以解决;对于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公司诉讼请求中指向的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部分,可由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公司分别另诉解决。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且不应受理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已经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信必通公司、付家焉煤业、炭窑坪煤业、西合煤业、贾家沟煤业、王家庄煤业、大土河投资公司、大土河能源公司提出的移送管辖上诉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审查。冀凯机电公司、冀凯装备制造公司如仍向信必通公司、付家焉煤业、炭窑坪煤业、西合煤业、贾家沟煤业、王家庄煤业、大土河投资公司、大土河能源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则应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714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724元,退还(原审原告)冀凯河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宋新华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