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9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0262704U。
法定代表人:冯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明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9907627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执行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明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明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明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绵阳明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73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