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719号
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留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致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清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治 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汤 琳
书 记 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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