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黑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招商航服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3执6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理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招商航服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江苏省黑马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招商航服商务有限公司合同一案,(2016)粤0303民终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耿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捷